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举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4民初458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举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荣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800元(自2018年11月23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22止的逾期利息10800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1.6‰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周举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