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娘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3********6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523民初516号
案号
(2022)粤1523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娘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铭辉抚养费103000元(从2013年2月份计至2021年8月份);二、被告罗娘顺自2021年9月起,应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罗铭辉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罗铭辉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罗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铭辉承担75元、被告罗娘顺承担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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