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崇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3********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粤1423民初109号
案号
(2022)粤1423执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崇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思燕偿还借款147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崇楼负担。被告吴崇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迳行向原告陈思燕支付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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