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2********0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4375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9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旺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垫付款2578806.22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漯河市旺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起开始计算至垫付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漯河市旺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217.61元。三、在被告漯河市旺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清偿以上一项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漯河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与嵩山西支路昌建国际22#楼22幢25层2501号,面积84.71平方米,产权证号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321号、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与嵩山西支路昌建国际22#楼22幢25层2502号,面积112.02平方米,产权证号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334号、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与嵩山西支路昌建国际22#楼22幢25层2503号,面积114.19平方米,产权证号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332号、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与嵩山西支路昌建国际22#楼22幢25层2504号,面积80.84平方米,产权证号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326号、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与嵩山西支路昌建国际22#楼22幢25层2505号,面积129.70平方米,产权证号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号五套房产的抵押价值范围内先行实现债权。三、对于抵押物折抵后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郭勇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郭勇承担了担保责任,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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