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8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2民初4875号 |
案号 |
(2022)豫110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少伟借款本金21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3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42%计算;以本金21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少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孟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