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8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2民初4875号
案号
(2022)豫1102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少伟借款本金21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3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42%计算;以本金21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少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孟志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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