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1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民初2972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2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阳、林群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鹏借款33万元及利息及代理费5000元,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林阳、林群群不按上述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陈鹏有权就被告林阳名下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文化家园小区5#楼5幢101号房屋(豫(2019)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06452号)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0元,由被告林群群、林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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