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大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0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执687号
案号
(2022)豫1104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大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方新善借款本金10万元;二、如被告王大虎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方新善不再主张利息,如未按上述约定偿还,被告应自2020年11月11日期以未偿还部分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本息之日止;三、双方别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告王大虎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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