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大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执687号 |
案号 |
(2022)豫1104执恢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大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方新善借款本金10万元;二、如被告王大虎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方新善不再主张利息,如未按上述约定偿还,被告应自2020年11月11日期以未偿还部分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本息之日止;三、双方别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告王大虎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