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寿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金法、寿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生国货款88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为36339.7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884165)。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邓金法、寿丽萍共同4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孙生国(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3840268)。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