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海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4********1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6659号
案号
(2022)苏0591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海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达龙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6%年利率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照24%年利率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010元,由被告王海珍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姜达龙预交,被告王海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姜达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5/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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