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7********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932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永生给付原告王明占代其支付的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损失(以130 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以上至5 000元为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00元由被告张永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