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丹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24********1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8民初2862号
案号
(2020)冀0828执19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佟树森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51817.7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本息合计201,817.75元。2019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12.000000‰上浮40%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被告李桂珍、孙福庆、鲍丹婷、佟志刚、杨艳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李桂珍、孙福庆、鲍丹婷、佟志刚、杨艳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7.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63.65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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