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艳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4********1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3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0)粤0783执2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艳霞确认欠原告保定光洋蓄电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768010元及本案诉讼费5740元,共计773750元,该款项由被告余艳霞分7期支付给原告保定光洋蓄电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2019年3月26日支付50000元;2、2019年5月26日支付40000元;3、2019年9月26日支付80000元;4、2020年3月26日支付120000元;5、2020年9月26日支付120000元;6、2021年3月26日支付120000元;7、2021年9月26日支付120000元;8、2022年3月26日支付12375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余艳霞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原告保定光洋蓄电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书的个人账户(工商银行账户:6215580402000239198),若被告余艳霞按时付清上述全部欠款,双方就此了结本案纠纷,原告保定光洋蓄电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被告余艳霞主张其他权利;二、若被告余艳霞没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付清全部欠款,原告保定光洋蓄电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权向开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下欠款及追偿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三、本案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原告保定光洋蓄电池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此款由被告余艳霞承担并已分摊至本协议第一项的每期款项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