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叶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5********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刑初141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叶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江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魏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陈叶志退赔被害人郭广恩损失3 000元,责令被告人魏江华、陈叶志退赔被害人李铁圈损失8 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