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7********1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303 民初 2560 号
案号
(2020)黔0303执1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359,416.69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 2019 年 1 月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50,054.40 元;2019 年 1 月 17 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1.745%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3,720 元(已由原告依法减半预交),由被告龙强、魏玉华、遵义市民营小型企业商会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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