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128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姚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兴斌欠款20 000元; 2被告姚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2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占用资金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姚永军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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