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田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5********1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5民初1263号
案号
(2020)赣0425执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唐田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6793.09元;2、被告唐田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76793.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同时该违约金金额以19198.27元为限;3、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唐田武抵押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a067vf,发动机号:172467888,车架号lsgke54h8hw392181)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驳回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元,由被告唐田武负担10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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