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子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6********3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5民初1136号
案号
(2020)赣0725执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子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香花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利息23400元(130000×9×2%=23400),以上合计153400元;二、被告邱子秀应向原告赵香花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至还清借款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香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9元(原告赵香花已预缴),由被告邱子秀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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