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艳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6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4民初4199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1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瞿新生、袁艳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良华、柯真桂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996元,共计10996元;并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1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瞿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良华、柯真桂借款105000元及支付利息13934元;并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9元,由被告瞿新生、袁艳琴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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