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4民初999号
案号
(2020)赣0424执1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汤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虎借款本金450000元;二、限被告汤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虎支付利息108000元(2019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利息),后续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限被告汤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小虎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交通费434元,共计10434元;四、被告吴小燕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3元,减半收取5186.5元,保全费3820元,共计9006.5元,由被告汤世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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