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5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91民初4068号 |
案号 |
(2020)皖0291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586.91元、利息4759.93元、罚息和复利1487.28元,共计61834.12元,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55586.91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4759.93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平5所有的抵押物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桂a75b20,车架号lgwef4a55ff122470)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柳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3元,由被告郑平、黄柳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