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伟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F0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2921号 |
案号 |
(2022)皖1702执恢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伟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海平受伤害的各项损失98260.55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25000元,尚需支付赔偿款73260.55元;二、被告徐福庆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5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原告郑海平负担502元,被告被告芜湖伟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福庆负担1000元。被告被告芜湖伟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福庆负担诉讼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00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福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MA2NLUF03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以东、南湖路以北、十连路以西国信·学府春天03幢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