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晓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9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10237号
案号
(2022)皖0202执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晓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60951.18元、利息1970.3元、复利44.29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由被告许晓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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