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1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303 民初 1271 号 |
案号 |
(2020)黔0303执2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 4678889元及违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该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 130472.5元及违约金(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该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 52500 元及违约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未付担保费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该担保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 60000 元及违约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未付担保费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该担保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肖荭、方军对上述第一、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费78000 元。八、如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第一、三判项所列支付义务,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就被告肖荭、方军提供抵押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 1 栋 21-3、21-4、21-8 号的房产[产权证为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权第 0001172、0001174、0001173 号]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中优先受偿。九、驳回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4570 元,减半收取计 32285 元,由被告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肖荭、方军、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