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东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6********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4民初2024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7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月8.560000‰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4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高晓霞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关爱秋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华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00.00元,由被告赵东升、被告高晓霞、被告高玉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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