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23********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123民初608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恢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日利息为16767.90元,本息合计76767.90元,2018年3月1日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3.95‰计算。二、被告杜宗顺、宋国新、马明涛、魏明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马青山追偿。 案件受理费1719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杜宗顺、宋国新、马明涛、魏明、马青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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