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5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2民初1769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3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常青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20114905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二、被告欧常青在本判决生效且案涉房屋(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为415006952号)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注销及查封手续解除后十日内配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以及撤销编号为20120114905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三、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欧常青购房首付款29 861元,并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欧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1 889.62元;五、被告欧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0 000元;六、被告欧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2018)湘0104民初4377号律师费18 694元、案件受理费7189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9 063元;七、驳回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9元,保全费1689元,共计5148元,由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87元,被告欧常青负担16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