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剑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3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42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宝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同创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470.59元;二、被告黄剑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黄剑云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宝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西同创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76元(原告江西同创包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余市宝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剑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