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0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3698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柳志强、杨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44941.59元;二、被告柳志强、杨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4月29日利息为13355.36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后再加收3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柳志强、杨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13974元;四、如被告柳志强、杨彩红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5号6栋1单元2层2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2元,由被告柳志强、杨彩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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