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400********0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104号
案号
(2020)湘0302执恢3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斌、荆州市力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垫付款344 600.86元;二、被告杨斌、荆州市力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逾期利息69 030.21元(已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并支付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344 600.86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新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215 516.18元垫付款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应当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否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共计9590元,由被告杨斌、荆州市力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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