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逆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4民初1620号 |
案号 |
(2022)湘0304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逆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汉民各项损失共计89086.31元;二、驳回原告李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李逆非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逆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汉民各项损失共计89086.31元;二、驳回原告李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李逆非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逆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汉民各项损失共计89086.31元;二、驳回原告李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李逆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