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萧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1********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2民初11212号
案号
(2020)粤1302执54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51205605640】。一、判令被告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梁方有、萧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642元(原告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已预交2820元),由被告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梁方有、萧鹏负担2800元,原告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284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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