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261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梅凤借款38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9766元,由被告倪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