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6156号(调解)
案号
(2020)苏0509执40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静确认应返还原告王晓斌货款15500元,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归还货款5500元,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归还货款10000元。二、如被告何静未按期履行,原告王晓斌有权所有款项155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5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王晓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2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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