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4********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刑初210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志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瑞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 514.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占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 28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