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开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7********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1280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耿开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3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2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124元,由被告耿开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