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宝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4********4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雄民初字第0153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恢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宝利偿还原告贾少华50000元,支付利息2930元(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11月22日按年利率6%计算,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2月27日按年利率5.6%计算,以后顺延)。本息共计5293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刘立军对被告胡宝利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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