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四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8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1281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四海、徐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雄县镇源塑料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按年利率12%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以后顺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080元,合计24920元,由被告被告王四海、徐文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