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纯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7********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5刑初363号
案号
(2020)冀1125执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纯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退赔被害人靳凤转经济损失人民币3358元,被害人张京万经济损失人民币2704元,被害人门志斌经济损失人民币1481元,被害人陈士安经济损失人民币291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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