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纯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7********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刑初363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纯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退赔被害人靳凤转经济损失人民币3358元,被害人张京万经济损失人民币2704元,被害人门志斌经济损失人民币1481元,被害人陈士安经济损失人民币29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