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英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4********1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4民初262号
案号
(2020)冀0534执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梁英彬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圣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42,840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10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被告梁英彬担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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