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4********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8民初2120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韩喜奎、刘景华共同偿还原告高立军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68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7年7月16日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本息合计146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