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4********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8民初2120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喜奎、刘景华共同偿还原告高立军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468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7年7月16日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本息合计146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