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8********5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8民初2212号
案号
(2020)冀0528执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高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建存车牌号为冀ek2392的机动车一辆,并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每月7000元向原告支付费用至实际返还上述车辆之日;二、驳回原告王建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王建存负担2000元,被告高东超负担2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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