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3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7民初4744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1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返还代偿款106382.61元,并以2018年7月25日代偿的12058元、10月25日代偿的12282.88元和2019年1月14日代偿的82041.73元为基数,自上述代偿之日的次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标准计算,承担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被告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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