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7民初5465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2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曹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贤英、陶多子、丁莹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许贤英、陶多子、丁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许贤英、陶多子、丁莹共同负担218元,由曹阳负担2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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