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子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8********4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1062号
案号
(2019)冀02执15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子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和砖款1 098 683元;二、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马子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29 604.9元;三、驳回原告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688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9 688元,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子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时间
2019-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2执15045号
立案日期
2019-07-10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42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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