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6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0)皖0207执1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徳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及尾款合计201573.80元;6二、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徳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截止到2019年12月11日,逾期租金的滞纳金为301.57元;此后以20157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徳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2000元;四、如果被告孔军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皖b90896奔驰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e4wg4cb8jl342140、发动机号为274920109024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被告孔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