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6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1386号
案号
(2020)皖0207执1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徳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及尾款合计201573.80元;6二、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徳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滞纳金(截止到2019年12月11日,逾期租金的滞纳金为301.57元;此后以20157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徳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2000元;四、如果被告孔军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皖b90896奔驰轿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e4wg4cb8jl342140、发动机号为274920109024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被告孔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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