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1053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与被告王延惠、刘海珍、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王延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借款本金224.02931万元,利息、罚息1.515007万元,共计225.544317万元(利息计至2019年1月1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继续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对被告王延惠、刘海珍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二路267号来宾市恒通商业广场4号楼北二路265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844元,由被告王延惠、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英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0617111560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北二路2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