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覃怀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5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6888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覃怀坚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袁海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元;二、驳回原告袁海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被告覃怀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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