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海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3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3409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海忠归还给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何海忠支付给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350元;三、被告何海忠支付给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4月3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四、被告何海忠支付给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4,230元;五、驳回原告来宾市金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限被告何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被告何海忠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2-2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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