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柳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5********1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123民初582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恢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柳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为11,462.50元,本息合计111,462.50元,2018年4月13日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3.125%计算。二、被告周强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胡柳松追偿。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0元由被告胡柳松、周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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