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红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5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1694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同意被告谢红刚、于小六、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改期申请,将双方签订的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房贷字2015第120087号的信贷合同改期到2021年7月30日到期。二、被告谢红刚、于小六自愿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房贷字2015第120087号的信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14790.12元及2018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按照以下分期还款计划履行:于2019年6月25日于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2000.00 元;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55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550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2000.00元;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20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275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275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房贷字2015第120087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 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被告谢红刚、于小六一致同意以被告谢红刚名下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湘江公寓1号楼1幢604号的房产(预购商品房抵押证号为漯房预源汇区字第yg2016000176号)、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湘江公寓1号楼1幢605号的房产(预购商品房抵押证号为漯房预源汇区字第yg2016000177号)、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湘江公寓1号楼1幢608号的房产(预购商品房抵押证号为漯房预源汇区字第yg2016000175号)的三套房产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上述借款本息。四、如果被告谢红刚、于小六没有按照上述调解协议任一期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本案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0元、保全费3150元,合计7680元,由被告谢红刚、于小六负担,被告漯河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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